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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伪造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05-20 11:37

[摘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设立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满足《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伪造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设立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满足《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伪造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

近日,《法制文萃报》登出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林鹏是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初,因手头资金紧张,他产生了贷款的念头,想起许久未联系的信贷工作者林蓓。林蓓得知林鹏有住房公积金,但是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便主动联系并介绍假证制作人员帮助林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假证制作人员的要求,林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和照片用于伪造结婚证,同年3月1日,林鹏从假证制作人员处收到房产证、契证、税收缴款书、结婚证等证件,并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被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鹏、林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林蓓存在自首情形,林鹏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鹏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林蓓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伪造文书证件套取公积金,是一种犯罪行为。

对已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回;将相关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作为该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人名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骗提职工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职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骗提公积金,不轻信非法中介,谨防上当,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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